早期療育專業之展望
早療所 陳惠茹助理教授
教育部於
102 年 10 月 21 日頒布「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」,規定大學校院得設置或指定一級單位為專責單位,專辦身心障礙教育業務有關事項,並應視需要置專責人員,包含行政、輔導、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、身心障礙學生助理人員各若干人。在第七條中規範輔導人員的進用資格為:大學畢業,並以特殊教育、輔助科技、復健諮商、早期療育、心理、輔導、社會工作相關系、所或學位學程畢業者優先進用。雖然在所列的相關系所中「早期療育」僅僅是其中一項,卻代表早期療育專業獲得正式認定的重要意義。相較於先進國家,早期療育結合醫療、教育與社工三個領域之專業,國內起步較晚,社會大眾對早期療育的認識極有限,對特殊幼兒的早期療育工作仍以醫療、教育及社工專業人員介入為主。大學校院中設有早療科系者寥寥可數,且多國家專業人員證照考試未將早期療育師列入項目,致使早期療育人員就業途徑受限於醫療、教育、社工等各領域中,致使國內早期療育工作的專業性無法大幅提升。
相同的,本校及各大專院校早期療育研究所招收之學生,其大學教育背景亦多來自醫學、教育、社工三個領域,經接受早療所專業訓練後,仍只能回到各自的工作領域,並不能在專業養成之餘,藉由國家考試取得證照獲得肯定,裨益職場上發揮所長、學以致用。這正是國內早療教育發展亟待突破之困境。
教育部頒布的法規中將早期療育和特殊教育、輔助科技、復健諮商、心理、輔導與社工等並列為大學校院設置特殊教育專責輔導人員的條件,代表「早療」的專業性日漸受到重視;同時早期療育的專業服務對象,也不再侷限於幼兒階段,已向上延伸至早療最高年紀。期盼此法規的頒布,能拓展本校早療所畢業生的就業途徑,也能促進早期療育的專業為社會大眾所認識,進而推動早期療育工作專業認證的立法施行。